第四条 邮政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日期时间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合同签章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第八条 邮政网点需配齐日戳相关辅助用品,包括皮垫、油墨、拨针、字钉等。确保皮垫无污损,油墨在保质期范围内使用,字钉完整无缺,保证日戳的正常使用。所有日戳必须保证日戳盖销时,戳印文字和时间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邮政日戳盖销。
收寄日戳盖销单枚邮票(含邮票图案,下同)时,要下压角加盖,位置适当,戳记的四分之三(或4/5)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多枚邮票时,每枚邮票上应有约四分之一的戳印。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致使邮件封面上无戳印痕迹,同一枚邮票上不能同时加盖两枚日戳。盖销小型张时,戳印的四分之一在邮资的票面上,另外在小型张边饰上加盖一枚日戳,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人物图案的邮票时应避开人物头像。用户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上,只限用当天使用的收寄日戳加盖,不得调整日期时间。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销票时,不得加盖多枚(不同主题、不同时间或不同网点)收寄日戳。用户交寄的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首日封,仅限在新邮票发行首日免费交寄。交寄时已加盖特别纪念邮戳的,营业网点应在空白明显位置另加盖一枚收寄日戳,表明收寄地点。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加盖投递日戳的进口邮件必须当班逐件加盖,做到无遗漏。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等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投递类通知单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
遇有邮票漏销情况,可用投递日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不得用投递日戳盖销。
第十六条 加盖的日戳要清晰、规范,即日戳戳印表明的地名、机构名称、时间的年、月、日等要素均能清晰可辨。如在邮件的邮票上收寄日戳盖销不清晰时,必须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投递日戳加盖不清晰时,可以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规范的邮资凭证盖销服务,包括现场盖销或用户来函盖销,免费加盖收寄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现场申请加盖的戳记,限用于受理邮政营业网点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指定或要求的日期加盖,也不接受集邮者转送其他邮政营业网点加盖日戳的要求。
用户来函盖销邮票的,须附寄写有收件人名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明信片,或将邮票贴在信封、明信片、邮戳卡上盖销。确定符合盖销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盖销处理并回复客户。对不符合盖销相关要求的,须对客户做好答疑解释或回复回信工作。如附来禁用邮票的,应将禁用邮票报县(区)、市级集邮业务管理部门没收,向客户说明没收依据和原因,并存档备查。不接受集邮爱好者要求加盖投递日戳、邮件处理中心、火(汽)车邮路及机要等内部使用日戳。遇用户来函求盖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将求戳信退回,并回复解释。如邮政自身原因漏盖投递日戳,收件人可在收到邮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寻求补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日戳丢失、盗用和混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营业人员暂时离开柜台时,应将日戳入柜上锁保管;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做到“人在戳在、人走戳收”;投递日戳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专柜(抽屉)妥善保管,应执行签领手续,使用完毕应交回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严禁发生损坏日戳的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投递网点和储蓄网点要长期公示日戳使用规范,申明邮政日戳使用范围,提示用户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区划调整正式公布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日戳更新。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日戳要及时进行更换。新增网点开业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应日戳和其他必备的业务章戳,并做好登记工作;网点撤并时应按登记的章戳逐一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因网点撤并、更名、日戳损坏等原因须更换新日戳,废旧日戳必须在新日戳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地市分公司,并做好登记和封存。地市分公司按年度集中销毁,省分公司做好监销工作,并留存销毁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使用中邮政日戳要保存在邮政网点和内部处理生产机构,不准许保存在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手中。日戳临时调用要有正式申请和备案手续,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跨省日戳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和冒用日戳。严禁邮政网点和个人私刻日戳,严禁留存废旧日戳,严禁发生日戳私自报废、倒卖等违规处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县(区)分公司要定期组织营投人员开展日戳使用和管理培训,提高盖戳技能和质量;要定期开展日戳管理风险警示教育,严格遵守日戳使用规范;定期开展日戳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日戳丢失、被盗、被伪造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日戳管理责任,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伪造、乱用等情况的,各级邮政企业要分不同情节,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分公司参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省分公司制定。
对没有建立邮政日戳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遗漏一个日戳资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存在邮政营业、投递网点没有配备日戳或营业网点多台席未配齐日戳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对废旧日戳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3、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4、对日戳盖销不符合要求,造成邮件盖销不清晰、不规范或漏盖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件;未能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5、因网点日常保管不当,造成邮政日戳丢失、被盗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6、对私刻日戳、倒卖日戳、私借日戳、私自损毁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次。
7、对新日戳刻制,没有执行《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标准(Q/YB 0010.1—2020)标准,有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四条 邮政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日期时间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合同签章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第八条 邮政网点需配齐日戳相关辅助用品,包括皮垫、油墨、拨针、字钉等。确保皮垫无污损,油墨在保质期范围内使用,字钉完整无缺,保证日戳的正常使用。所有日戳必须保证日戳盖销时,戳印文字和时间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邮政日戳盖销。
收寄日戳盖销单枚邮票(含邮票图案,下同)时,要下压角加盖,位置适当,戳记的四分之三(或4/5)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多枚邮票时,每枚邮票上应有约四分之一的戳印。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致使邮件封面上无戳印痕迹,同一枚邮票上不能同时加盖两枚日戳。盖销小型张时,戳印的四分之一在邮资的票面上,另外在小型张边饰上加盖一枚日戳,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人物图案的邮票时应避开人物头像。用户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上,只限用当天使用的收寄日戳加盖,不得调整日期时间。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销票时,不得加盖多枚(不同主题、不同时间或不同网点)收寄日戳。用户交寄的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首日封,仅限在新邮票发行首日免费交寄。交寄时已加盖特别纪念邮戳的,营业网点应在空白明显位置另加盖一枚收寄日戳,表明收寄地点。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加盖投递日戳的进口邮件必须当班逐件加盖,做到无遗漏。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等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投递类通知单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
遇有邮票漏销情况,可用投递日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不得用投递日戳盖销。
第十六条 加盖的日戳要清晰、规范,即日戳戳印表明的地名、机构名称、时间的年、月、日等要素均能清晰可辨。如在邮件的邮票上收寄日戳盖销不清晰时,必须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投递日戳加盖不清晰时,可以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规范的邮资凭证盖销服务,包括现场盖销或用户来函盖销,免费加盖收寄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现场申请加盖的戳记,限用于受理邮政营业网点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指定或要求的日期加盖,也不接受集邮者转送其他邮政营业网点加盖日戳的要求。
用户来函盖销邮票的,须附寄写有收件人名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明信片,或将邮票贴在信封、明信片、邮戳卡上盖销。确定符合盖销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盖销处理并回复客户。对不符合盖销相关要求的,须对客户做好答疑解释或回复回信工作。如附来禁用邮票的,应将禁用邮票报县(区)、市级集邮业务管理部门没收,向客户说明没收依据和原因,并存档备查。不接受集邮爱好者要求加盖投递日戳、邮件处理中心、火(汽)车邮路及机要等内部使用日戳。遇用户来函求盖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将求戳信退回,并回复解释。如邮政自身原因漏盖投递日戳,收件人可在收到邮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寻求补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日戳丢失、盗用和混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营业人员暂时离开柜台时,应将日戳入柜上锁保管;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做到“人在戳在、人走戳收”;投递日戳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专柜(抽屉)妥善保管,应执行签领手续,使用完毕应交回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严禁发生损坏日戳的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投递网点和储蓄网点要长期公示日戳使用规范,申明邮政日戳使用范围,提示用户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区划调整正式公布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日戳更新。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日戳要及时进行更换。新增网点开业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应日戳和其他必备的业务章戳,并做好登记工作;网点撤并时应按登记的章戳逐一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因网点撤并、更名、日戳损坏等原因须更换新日戳,废旧日戳必须在新日戳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地市分公司,并做好登记和封存。地市分公司按年度集中销毁,省分公司做好监销工作,并留存销毁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使用中邮政日戳要保存在邮政网点和内部处理生产机构,不准许保存在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手中。日戳临时调用要有正式申请和备案手续,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跨省日戳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和冒用日戳。严禁邮政网点和个人私刻日戳,严禁留存废旧日戳,严禁发生日戳私自报废、倒卖等违规处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县(区)分公司要定期组织营投人员开展日戳使用和管理培训,提高盖戳技能和质量;要定期开展日戳管理风险警示教育,严格遵守日戳使用规范;定期开展日戳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日戳丢失、被盗、被伪造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日戳管理责任,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伪造、乱用等情况的,各级邮政企业要分不同情节,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分公司参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省分公司制定。
对没有建立邮政日戳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遗漏一个日戳资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存在邮政营业、投递网点没有配备日戳或营业网点多台席未配齐日戳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对废旧日戳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3、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4、对日戳盖销不符合要求,造成邮件盖销不清晰、不规范或漏盖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件;未能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5、因网点日常保管不当,造成邮政日戳丢失、被盗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6、对私刻日戳、倒卖日戳、私借日戳、私自损毁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次。
7、对新日戳刻制,没有执行《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标准(Q/YB 0010.1—2020)标准,有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四条 邮政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日期时间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合同签章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第八条 邮政网点需配齐日戳相关辅助用品,包括皮垫、油墨、拨针、字钉等。确保皮垫无污损,油墨在保质期范围内使用,字钉完整无缺,保证日戳的正常使用。所有日戳必须保证日戳盖销时,戳印文字和时间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邮政日戳盖销。
收寄日戳盖销单枚邮票(含邮票图案,下同)时,要下压角加盖,位置适当,戳记的四分之三(或4/5)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多枚邮票时,每枚邮票上应有约四分之一的戳印。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致使邮件封面上无戳印痕迹,同一枚邮票上不能同时加盖两枚日戳。盖销小型张时,戳印的四分之一在邮资的票面上,另外在小型张边饰上加盖一枚日戳,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人物图案的邮票时应避开人物头像。用户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上,只限用当天使用的收寄日戳加盖,不得调整日期时间。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销票时,不得加盖多枚(不同主题、不同时间或不同网点)收寄日戳。用户交寄的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首日封,仅限在新邮票发行首日免费交寄。交寄时已加盖特别纪念邮戳的,营业网点应在空白明显位置另加盖一枚收寄日戳,表明收寄地点。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加盖投递日戳的进口邮件必须当班逐件加盖,做到无遗漏。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等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投递类通知单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
遇有邮票漏销情况,可用投递日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不得用投递日戳盖销。
第十六条 加盖的日戳要清晰、规范,即日戳戳印表明的地名、机构名称、时间的年、月、日等要素均能清晰可辨。如在邮件的邮票上收寄日戳盖销不清晰时,必须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投递日戳加盖不清晰时,可以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规范的邮资凭证盖销服务,包括现场盖销或用户来函盖销,免费加盖收寄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现场申请加盖的戳记,限用于受理邮政营业网点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指定或要求的日期加盖,也不接受集邮者转送其他邮政营业网点加盖日戳的要求。
用户来函盖销邮票的,须附寄写有收件人名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明信片,或将邮票贴在信封、明信片、邮戳卡上盖销。确定符合盖销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盖销处理并回复客户。对不符合盖销相关要求的,须对客户做好答疑解释或回复回信工作。如附来禁用邮票的,应将禁用邮票报县(区)、市级集邮业务管理部门没收,向客户说明没收依据和原因,并存档备查。不接受集邮爱好者要求加盖投递日戳、邮件处理中心、火(汽)车邮路及机要等内部使用日戳。遇用户来函求盖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将求戳信退回,并回复解释。如邮政自身原因漏盖投递日戳,收件人可在收到邮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寻求补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日戳丢失、盗用和混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营业人员暂时离开柜台时,应将日戳入柜上锁保管;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做到“人在戳在、人走戳收”;投递日戳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专柜(抽屉)妥善保管,应执行签领手续,使用完毕应交回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严禁发生损坏日戳的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投递网点和储蓄网点要长期公示日戳使用规范,申明邮政日戳使用范围,提示用户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区划调整正式公布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日戳更新。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日戳要及时进行更换。新增网点开业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应日戳和其他必备的业务章戳,并做好登记工作;网点撤并时应按登记的章戳逐一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因网点撤并、更名、日戳损坏等原因须更换新日戳,废旧日戳必须在新日戳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地市分公司,并做好登记和封存。地市分公司按年度集中销毁,省分公司做好监销工作,并留存销毁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使用中邮政日戳要保存在邮政网点和内部处理生产机构,不准许保存在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手中。日戳临时调用要有正式申请和备案手续,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跨省日戳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和冒用日戳。严禁邮政网点和个人私刻日戳,严禁留存废旧日戳,严禁发生日戳私自报废、倒卖等违规处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县(区)分公司要定期组织营投人员开展日戳使用和管理培训,提高盖戳技能和质量;要定期开展日戳管理风险警示教育,严格遵守日戳使用规范;定期开展日戳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日戳丢失、被盗、被伪造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日戳管理责任,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伪造、乱用等情况的,各级邮政企业要分不同情节,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分公司参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省分公司制定。
对没有建立邮政日戳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遗漏一个日戳资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存在邮政营业、投递网点没有配备日戳或营业网点多台席未配齐日戳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对废旧日戳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3、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4、对日戳盖销不符合要求,造成邮件盖销不清晰、不规范或漏盖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件;未能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5、因网点日常保管不当,造成邮政日戳丢失、被盗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6、对私刻日戳、倒卖日戳、私借日戳、私自损毁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次。
7、对新日戳刻制,没有执行《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标准(Q/YB 0010.1—2020)标准,有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四条 邮政日戳具有表明邮件处理日期时间的功能,也是判定邮件全程传递时限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合同签章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第八条 邮政网点需配齐日戳相关辅助用品,包括皮垫、油墨、拨针、字钉等。确保皮垫无污损,油墨在保质期范围内使用,字钉完整无缺,保证日戳的正常使用。所有日戳必须保证日戳盖销时,戳印文字和时间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邮政日戳盖销。
收寄日戳盖销单枚邮票(含邮票图案,下同)时,要下压角加盖,位置适当,戳记的四分之三(或4/5)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多枚邮票时,每枚邮票上应有约四分之一的戳印。不能将一个收寄日戳全部盖在一枚邮票的中部致使邮件封面上无戳印痕迹,同一枚邮票上不能同时加盖两枚日戳。盖销小型张时,戳印的四分之一在邮资的票面上,另外在小型张边饰上加盖一枚日戳,戳记的四分之三位置应在信封(邮戳卡)上。盖销人物图案的邮票时应避开人物头像。用户要求盖销的邮票,以我国现行有效的邮票为限,且必须贴在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上,只限用当天使用的收寄日戳加盖,不得调整日期时间。空白信封、邮资封片及邮戳卡等销票时,不得加盖多枚(不同主题、不同时间或不同网点)收寄日戳。用户交寄的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发行的首日封,仅限在新邮票发行首日免费交寄。交寄时已加盖特别纪念邮戳的,营业网点应在空白明显位置另加盖一枚收寄日戳,表明收寄地点。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规定必须加盖投递日戳的进口邮件必须当班逐件加盖,做到无遗漏。投递日戳应加盖在邮件规定的位置上,并要保证清晰;平、挂信函应在信封背面加盖,不得盖在所贴邮票上;明信片在空白处加盖,不得加盖在文字上,或美术明信片的图案上;印刷品等邮件在空白处加盖。各种投递类通知单在规定位置上加盖日戳。
遇有邮票漏销情况,可用投递日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不得用投递日戳盖销。
第十六条 加盖的日戳要清晰、规范,即日戳戳印表明的地名、机构名称、时间的年、月、日等要素均能清晰可辨。如在邮件的邮票上收寄日戳盖销不清晰时,必须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投递日戳加盖不清晰时,可以在空白位置补盖一枚清晰的戳印。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为集邮爱好者提供规范的邮资凭证盖销服务,包括现场盖销或用户来函盖销,免费加盖收寄日戳、风景日戳、文化日戳等。现场申请加盖的戳记,限用于受理邮政营业网点当天使用的日戳,不得按集邮者指定或要求的日期加盖,也不接受集邮者转送其他邮政营业网点加盖日戳的要求。
用户来函盖销邮票的,须附寄写有收件人名址并贴足邮资的信封、明信片,或将邮票贴在信封、明信片、邮戳卡上盖销。确定符合盖销要求的,营业网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盖销处理并回复客户。对不符合盖销相关要求的,须对客户做好答疑解释或回复回信工作。如附来禁用邮票的,应将禁用邮票报县(区)、市级集邮业务管理部门没收,向客户说明没收依据和原因,并存档备查。不接受集邮爱好者要求加盖投递日戳、邮件处理中心、火(汽)车邮路及机要等内部使用日戳。遇用户来函求盖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将求戳信退回,并回复解释。如邮政自身原因漏盖投递日戳,收件人可在收到邮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寻求补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防止日戳丢失、盗用和混用。保证日戳在监控探头有效范围内正确使用并妥善放置,不得将日戳带离生产场所。营业人员暂时离开柜台时,应将日戳入柜上锁保管;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做到“人在戳在、人走戳收”;投递日戳应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专柜(抽屉)妥善保管,应执行签领手续,使用完毕应交回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严禁发生损坏日戳的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投递网点和储蓄网点要长期公示日戳使用规范,申明邮政日戳使用范围,提示用户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区划调整正式公布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日戳更新。有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日戳要及时进行更换。新增网点开业前应事先准备好相应日戳和其他必备的业务章戳,并做好登记工作;网点撤并时应按登记的章戳逐一收缴。
第二十四条 因网点撤并、更名、日戳损坏等原因须更换新日戳,废旧日戳必须在新日戳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缴至地市分公司,并做好登记和封存。地市分公司按年度集中销毁,省分公司做好监销工作,并留存销毁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使用中邮政日戳要保存在邮政网点和内部处理生产机构,不准许保存在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手中。日戳临时调用要有正式申请和备案手续,集团公司邮政业务部负责跨省日戳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和冒用日戳。严禁邮政网点和个人私刻日戳,严禁留存废旧日戳,严禁发生日戳私自报废、倒卖等违规处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地市、县(区)分公司要定期组织营投人员开展日戳使用和管理培训,提高盖戳技能和质量;要定期开展日戳管理风险警示教育,严格遵守日戳使用规范;定期开展日戳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日戳丢失、被盗、被伪造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日戳管理责任,责任到人,有据可查。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伪造、乱用等情况的,各级邮政企业要分不同情节,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分公司参照下列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员工奖惩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省分公司制定。
对没有建立邮政日戳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遗漏一个日戳资料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存在邮政营业、投递网点没有配备日戳或营业网点多台席未配齐日戳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未对外公示邮政日戳使用范围的,每发现1个网点,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2、对废旧日戳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3、对存在违规超范围使用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如情节严重造成用户损失或媒体负面曝光,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4、对日戳盖销不符合要求,造成邮件盖销不清晰、不规范或漏盖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件;未能按本办法相关要求为集邮爱好者提供盖销邮票服务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5、因网点日常保管不当,造成邮政日戳丢失、被盗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宗。
6、对私刻日戳、倒卖日戳、私借日戳、私自损毁日戳行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次。
7、对新日戳刻制,没有执行《邮政日戳戳印 第一部分:无资戳印》标准(Q/YB 0010.1—2020)标准,有尺寸不符、样式不符、字体不符等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
来源:中国邮政